
2007年3月10日,
北京灵山,11名“驴友”在攀登途中迷路。在这场意外中,23岁的“驴友”夏子死亡,另一“驴友”则因虚脱和视力受损被送往医院。
三天后,
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1号审判大厅,骆旋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,被她送上被告席的是与骆旋共同经历那场意外的12名“驴友”。其时,这起被称为“中国驴友第一案”的民事诉讼案正在进行二审。一次户外野营、一场突如其来的山洪
永远地带走了一个21岁的女孩。
直到今天,距离骆旋(网名“手手”)去世已近9个月,她的母亲依然无法走出悲痛的阴霾。在渐受追捧的户外活动中,骆旋不是第一位逝者,但她却因一场发生在身后的诉讼为人熟知。在双方代理人的唇枪舌剑中,人们看到了一次对户外运动安全的极端考问。
安全事故频发
“脱离旅游部门的管理以及固定旅行线路的活动都应该属于户外运动。”中国登山协会办公室主任张志坚这样说。上个世纪90年代初,很少有人能够想象到户外运动会在中国如此流行。以前,登山协会管理的是以高山探险为主的户外运动。如今,山地户外运动、攀岩攀冰、拓展运动、群众性登山也都归入了登山协会的管理范畴。在张志坚看来,按照风险等级来划分,户外运动可以分为两类:一般性休闲户外运动与户外探险运动,“前者类似旅游,安全系数较高,后者则具有较大的危险性。”
而目前看来,日渐走红的正是户外探险运动。“从事这一类运动至少需要具备两个前提:一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发起,因为带有探险性质的户外活动危险性很难预见,一旦出现事故能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;二是要有具备资质和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队,即所说的领队或者教练员,这样可以有效合理地规避危险。不具备这两点,盲目从事户外运动,容易出现严重后果。”张志坚说。但事实上,符合上述安全条件的户外运动少之又少。“老实说,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还有这么两个前提。”一位“老驴”(对资深“驴友”的称呼)坦言。发个帖子、自由报名、均摊费用,这才是时下户外运动的流行状态。在专业人士的口中,这不过是一个个“自发组织的无责任团体”,他们的举动无异于在向生命的禁区发起挑战。人们似乎可以预见到,骆旋并不是这幕悲剧的终结者。
数字是最有说服力的
上个世纪90年代,每年丧命于户外运动的人数都在十位数以下,而且主要集中在高山探险领域。但到了2005年,仅仅在3月到11月间,在全国登山及其他户外活动中遇难的就达15人。登山活动中遇难7人,其中坠落3人,滑坠3人,病故1人;其他户外活动中遇难8人,其中坠落3人,溺水3人,瀑降窒息1人,中暑1人。按照知情人的说法,这还多是经媒体报道的重大事件,不少私自调解的事故并未计算在内。另据不完全统计,2006年,只是在山地户外运动中,即有17人遇难,而绝大多数事故恰恰发生在“无责任团体”的活动中。
如果绘制一张图表,那么,人们不难看出,多年来,户外活动遇难人数都是波浪式的。换句话说,前一年的遇难人数较多,则次年的人数会有所减少,再接下来的一年,人数将再次增加。究其原因,遇难人数多的年份往往会对人们产生警示作用,而一旦人数减少,人们的安全意识就会减弱,造成人数的反弹。不过,自2004年起,这一规律已不再适用——户外运动遇难人数持续增加。
中国驴友第一案
2006年7月7日,23岁的梁华东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,召集“驴友”报名到
广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,骆旋与好友陈培培一同前往。7月8日上午,按照“AA制”的形式,骆旋等人在出发前每人交付梁华东60元活动费用。7月9日早上近7时,“驴友”安扎在河谷中的帐篷被突发的山洪冲走。12名“驴友”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,发现骆旋已失踪,遂打电话报警。最终,搜救队在下游河床中找到了骆旋的尸体。
事后,骆旋的母亲将发帖人梁华东及其他11名“驴友”告上法庭。11月16日,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要求梁华东赔偿16万余元,其余11名“驴友”共计赔偿4.8万余元。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。2007年3月13日,此案二审在南宁市中院进行,庭审耗时5个小时,结果将另行宣判。
“
我们赢是一定的,因为他们(被告)在法律上就是有责任的。”在这场诉讼中,原告代理人韦松君是一个很特殊的角色。她与骆旋并不认识,但在得知那出悲剧后,她决定出资为骆旋的母亲维权。
在韦松君看来,在户外探险过程中,梁华东等人犯下了3个过失——扎营地点选择有误、事发前无人守夜、同行驴友不予施救。骆旋之死不是“自然因素”,而是“人为因素”所致,因此被告梁华东等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此外,原告一方认为,无正当职业的梁华东就是在通过组织活动来营利。
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,韦松君曾经表示:“让他们(被告)真心道歉,就那么难吗?但是既然他们不承认有错,我就要通过法律手段,证明被告12个人的责任存在性。一个莽撞无知的人,带着一群人到危险地方去露营,发生了事故,难道这不构成法律责任吗?”
“我认为一审判决是一场‘司法非难’。”南宁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素说,也正是他发起成立了由9人组成的法律援助律师团,为12位被告免费辩护。
在申素看来,一审判决纯属“法官造法”,“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,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,竟然能判所谓的‘组织者’承担60%的责任,而且还能把其余人的责任区分出来,法官怎能为了做第一个“吃螃蟹”的人,就凭空造法呢?
广西是一个多民族的地方,很多人都有自娱自乐的方式,如果按此判决,以后谁还敢组织游乐活动?”
此外,申素认为,在一审判决中还存在“法官找法”的问题。“从判决后一审法官发表的《驴友案:主审法官吃螃蟹》一文就可以看出,主审法官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。他的公平观就是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、有人赔钱。如果他觉得这才是公平的,他就会按照这样的公平观去寻找法律。”申素认为,法官这种先入为主的“找法”方式必然导致对证据、事实的牵强附会。以此案为例,主审法官先找出了梁华东收了每人60元的事实,再认定其有营利目的,然后来套其他的法律——因为一旦营利说成立,驴头就有了注意义务,出了事情他就要负责,也就产生了赔偿义务。